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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查看: 1206|回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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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11-7 10:39:37
语言中文
版本网页 
领域法律
链接https://rmfyalk.court.gov.cn/home.html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为了确保入库案例质量经得起检验,建立了用户评价机制和动态更新机制。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会及时清理出库;如果因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入库案例过时,或者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发现在理念、规则、方法等方面更具引领价值的案例的,也会及时更新案例。

尝试检索了一下,案件当事人名称已隐去,附录中的案号在裁判文书网中查询不到原始文书,这种案例可以作为课题论文引用吗?



总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一方面,对于法官办案可以提供一定的遵循,通过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库,也有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达到发布一例、教育一片的效果。
发抖的小熊猫 发表于 2024-11-8 09:31:32
星辰无生 发表于 2024-11-7 14:35
感谢虫子分享!我发现有一个问题
大部分案件对嫌疑人和犯法公司都进行隐私保护了,张三变成了张某,公司也 ...

好问题!

我有一个暴论: 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维护稳定, 其次才是保障人民的利益.

因此,
保护犯罪者隐私, 尤其是在其罪不至死的情况下, 可以避免群众恐慌, 避免犯罪者的亲友受到歧视, 避免犯罪者受刺激从而二次犯罪, 可以达到维护稳定的效果 (黑暗森林: 平时看不见的危险不算真危险)
公布失信者信息, 可以避免群众受其所害, 提醒失信者亲友慎重交往, 鞭策失信者悔过自新, 这样可以降低影响范围, 也是求得维护稳定的效果

不确定是否言论过激涉政, 如有请删之 @admin

星辰无生 发表于 2024-11-7 14:35:24
感谢虫子分享!我发现有一个问题
大部分案件对嫌疑人和犯法公司都进行隐私保护了,张三变成了张某,公司也是桂林某公司,无法让大家对这些犯罪公司和罪犯进行预防(预防二次犯罪)
而征信的失信人却公示了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案件标的、案号(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126174
罪犯对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失信人更强,而却仅保护了罪犯的隐私,这点我不是很懂,麻烦请懂的虫友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施齐邦 发表于 2024-11-7 15:00:13
星辰无生 发表于 2024-11-7 14:35
感谢虫子分享!我发现有一个问题
大部分案件对嫌疑人和犯法公司都进行隐私保护了,张三变成了张某,公司也 ...

跟犯罪人同名的,长到像的容易被人误会
星辰无生 发表于 2024-11-8 09:13:35
施齐邦 发表于 2024-11-7 15:00
跟犯罪人同名的,长到像的容易被人误会

那失信人不会同名和长得像吗?罪犯不公布照片可以理解,但犯罪公司和罪犯名字都要保护,这我不是很能理解
星辰无生 发表于 2024-11-8 09:41:45
发抖的小熊猫 发表于 2024-11-8 09:31
好问题!

我有一个暴论: 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维护稳定, 其次才是保障人民的利益.

很有道理,感谢回复!
思路打开了,这种做法有利有弊,短期确实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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