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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常程序吗?有书面吗?
刑事案件流程(侦查阶段)---传唤、拘留、侦查(羁押)期限传递的信息
一、询问的期限(传唤12小时、24小时很重要)
1、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4、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拘留期限(刑事拘留37天是节点)
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5、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三、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羁押三个月、五个月及七个月的区别)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4、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