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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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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子 发表于 2018-9-6 08:51:02
本帖最后由 虫子 于 2018-9-6 08:53 编辑



本文引述自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恶 官方发布: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发布于 2018-09-03 16:11:13)

当初这个案子发生时,我也有关注过,也看过网上流传的徐某偷衣服的照片,只是没关注后续居然愈演愈烈,造成了自杀的悲剧。

网络暴力常常具有蝴蝶效应,演变成你始料未及的悲剧。因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力比飓风来得更可怕,尤其当中掺杂着暴力等潜在违法因素的时候...


一、案情介绍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蔡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之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案发后,蔡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徐某父母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蔡晓青从轻处罚。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其发微博的行为属于正常寻人,不构成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徐某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可以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犯侮辱罪的证据不足。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肯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同时,上诉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从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专家释法

在本案的案情介绍中涉及一个名词“人肉搜索”,这也是被告人涉案行为中的重要部分。

确实,“人肉搜索”并非一个规范的汉语表达,各种辞书中均未收录。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人肉搜索现象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途径,其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总是和网络暴力相伴而生。“一方面因为其可能通过网络公开了特定人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多涉及隐私,另一方面则是特定人隐私等信息被网络公开后所产生的名誉受损的可能。”本案首先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性质。

有学者进一步将人肉搜索行为细分为两大类,单纯公开隐私型与损害名誉型。这样来看,本案之中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仅仅是公开他人隐私,其在并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所发布的“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用语,具有明显的损害名誉的属性。进一步说,虽然被害人徐某的父亲认为蔡晓青发微博进行“人肉搜索”指责其女儿是偷衣服的小偷属于无中生有,但由于徐某已逝,无法查清其是否有盗窃行为,从“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就不能认定蔡晓青有捏造、虚构事实的行为,故其不构成诽谤罪。

本案中,被告人把被害人购物的视频监控截图发到微博上,且明确指明徐某是小偷并要求“人肉搜索”,本质上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人肉搜索”具有强烈的放大功能,当被搜索的人和某个具有消极影响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时,被搜索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明显降低,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就此而言,认为蔡晓青发微博要求“人肉搜索”的行为属于侮辱行为,符合刑法中侮辱行为的本质。

再者,本案中,被告人认为其发微博的行为是正常的网络寻人行为,现有证据只能说明其行为和被害人的自杀结果在时间上有先后关系,无法直接证明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裁判者看来,从蔡晓青的行为来看,其不仅发布微博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还附上徐某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该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网友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蔡又把这些信息在微博上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从蔡要求“人肉搜索”的第一条微博发布,到第二天晚上徐某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后自杀,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这次微博事件对被害人伤害很大,明显感觉徐某情绪低落。徐某作为一个尚未步入社会、生活在经济不发达小镇的在校未成年少女,面对“人肉搜索”的网络放大效应及众多网民先入为主的道德审判,对未来生活产生极端恐惧,最终导致了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故蔡晓青发微博的行为与徐某的自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被害人不堪“人肉搜索”受辱而跳河自杀身亡,明显属于侮辱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酸脸直肠子 发表于 2018-9-6 22:42:30
我觉得法律应该规定“人肉搜索可以仅为警察所使用,老百姓非法使用人搜搜索属于违法”,毕竟公安办案时才需要人搜搜索,老百姓一般是不需要的,如果老百姓到了必须要人肉搜索的时候,比如查找失踪的小孩,老人什么的可以在公安局沟通好,经过公安局同意方可使用人肉搜索,或许有人又说找到公安在沟通需要时间,这里也提供了一个办法,比如在微博上艾特当地公安局,公安局同意后,转发其微博证明,然后就可以发布网上人肉搜索了。当然,以上只是一个小小的建议,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就是造福百姓,用不好就是祸害百姓,一切都看使用者如何使用了。
caocao 发表于 2018-9-7 18:10:41 来自手机
有一部电影《搜索》,就是一个公交车不让座很简单的小事,人肉后女主自杀。每个推波助澜的人都有自己的私心。女主是高圆圆特别漂亮!男主赵又廷。喜欢的可以看看。
另外,个人隐私这些信息,只有警察才有权利发布到网络上全网通缉。其他人都没这个权利。
小小姑娘 发表于 2018-9-6 12:44:27
网络时代,似乎有一点不愉快都恨不得发到网上让所有人知道和评论,而网友们又多正义感爆棚,以道德的高度对一些看不惯的事情进行谴责,丝毫没有顾虑到遭遇网络暴力的人会承受怎样的压力。生活本就不易,更别谈如此的谴责和压力。正如前不久,自杀的女医生,妇女摔狗被谴责差点自杀。还有此前高铁霸坐的博士,仅仅是占用了座位,却招来网上如此大的骂声和人肉搜索。愿少一些暴力,多一些谅解,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
weilislee 发表于 2018-9-6 09:16:34
很多人把互联网用错了~
xiaofan1991 发表于 2018-9-6 10:30:31
这个讨论我觉得很好,这也是法律很模糊的地带吧,这就看出来了法律滞后于现实,尤其是互联网时代,世界变化太快,立法完全跟不上
兜兜的冬冬 发表于 2018-9-6 15:08:01
其实我想说,网友可能才是罪魁祸首,可以随便说什么做什么,给别人造成很大的压力,最后还不用承担后果
bingxuan 发表于 2018-9-6 16:46:38
兜兜的冬冬 发表于 2018-9-6 15:08
其实我想说,网友可能才是罪魁祸首,可以随便说什么做什么,给别人造成很大的压力,最后还不用承担后果  ...

一棍子打死所有网友是不合适的,毕竟有好人也有坏人。文中的人肉搜索可能是一种极端的手段,但是确实也让一些"无法无天"的人受到了惩罚,比如高铁上占座的男人。
布拉格 发表于 2018-9-6 17:40:04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CBLZX 发表于 2018-9-7 13:44:32
本帖最后由 CBLZX 于 2018-9-7 15:16 编辑

1:每个人在网络上暴露的消息已经足够多,加上,人肉搜索,一般是有照片的,这样,万千世界总是有的人是认识你的。店家使用 “人肉搜索” 行为不当,因为文中指出 “其在并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所发布的“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用语” ,因此,店家并没有实际的证据来证明,这样严重影响了徐某的个人生活。然而店家只是怀疑,葬送的确实是一条生命,可悲可叹可惜。

2:“人肉搜索” 尽量不要使用,因为社会上 千人千面,个人的角度不同,视频/图片 的完整度/可信度 不确定, 事情有的时候可大可小 。殊不知,泰国暴力老板娘,看完短片,可能大家会有新的感悟。Youtube  , Bilibili

3:由于本人没有修学法律专业,因此刑法上如何定性是不太了解的。但是从个人可以做起,不帮助,不提供消息,不转发,用相对客观正确的态度去看待视频(毕竟视频 真真假假,有的断章取义,有的可以人工修改,当然也有真的视频,真真假假,谁又有真的洞察是非的眼眸)。只是,我的个人原则是,只要不是很确定,那就放过。毕竟我不想 可能因为自己的一次任性,而毁了别人的一生。

4: 增强自己的个人意识和行为举止,不要让人抓到可趁之机。做人低调,毕竟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特别是在关键时期,不要让别人抓住自己的小辫子,毕竟虽然每个人都被全世界温柔以待,但是总是是不好的邪恶的人。总是想找你麻烦。

5:商业性质的”人肉搜索“,不支持,并且违法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第三条),有可能涉嫌犯罪。

6:其实挺好奇,那些人肉搜索的人们,为什么不试试把精力花在寻找失踪儿童上。我替他们的父母谢谢 您们。

7:........ 言尽于此,看个人吧,毕竟,修行理解在个人。

QQ截图20180907133132.jpg

END

连长233 发表于 2018-9-13 17:06:21 来自手机
技术在人,不在技术的恶
Amz 发表于 2018-9-14 15:01:40
酸脸直肠子 发表于 2018-9-6 22:42
我觉得法律应该规定“人肉搜索可以仅为警察所使用,老百姓非法使用人搜搜索属于违法”,毕竟公安办案时才需 ...



其实公安局可以发布公告通告之类的东西。如果找失踪的家人,可以报警的。另外,在微博上艾特当地公安局,这个取证也是个问题,他们也会到当地派出所核实的,如果没有报案,他们也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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